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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产权免费咨询:王蕾13848719010(微信同号)汉唐知识产权
为正确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决定中的错误部分:
(一)决定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的认定错误,其余正确的;
(二)决定对于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部分外观设计认定错误,其余正确的。
第三十三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涉案的全部无效理由及证据审查后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认为决定中认定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的,应当判决撤销该决定,不再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权人在上述决定或者生效判决书向其送达以后转让、质押、许可该专利权,当事人主张该行为没有权利基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经作出明确认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决定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但对专利权效力的认定结论正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不撤销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纳。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主张有关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有关设计特征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惯常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交证据证明或者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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